2015/10/24

自己餘生自己委託管理 法務部擬推意定監護

2015年10月23日15:50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法務部擬推動「意定監護」。資料照片
為了順應日漸老化的社會,《民法》行之多年的「法定監護」將有重大變革,法務部表示,目前正在修法推動「意定監護」制度,讓高齡者在陷於受保護狀態前,可 自己選擇在他失智後,由誰來擔任他的監護人,當他在喪失意思能力後,仍可以依照自己所選擇的監護人,基於本人的意思及其所期待的方式受到照顧。
 
據了解,法務部初步擬具意定監護制度增修條文共8條,將納入《民法》親屬編內,所謂「意定監護」契約,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也就是當事人和指定的監護人約定,如當事人日後失能時,由被指定人擔任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可以單獨1人,或2人以上共同監護,還可指定先後順序,意定監護契約需經法院監護宣告後才生效。意定監護契約成立後、還沒生效前,當事人得隨時撤回;若生效後,當事人想要終止,須聲請法院許可。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定監護是由第三人例如檢察官、家屬,向法院提出聲請,再由法院進行裁定。意定監護人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未來修法後2者將平行施行,但原則上如果當事人選擇意定監護,就尊重當事人意願,除非意定監護出現問題,像是委託人發生問題,此時才由法定監護制度介入,但陳明堂強調,目前共識是朝這個方向構想,還沒有定案。

陳明堂表示,為了防止委託人受委託卻沒有盡到應盡義務,防止道德危險,怕受託人意圖不軌,如果當事人把財產全都交給受託人處理,受託人又將財產侵吞,變成所託非人,在這個時候就必須要有撤退機制,但退場機制為何?何時發動?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法務部仍在研議中。(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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