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中度失智阿公,搭公車時被一位阿嬤的背袋碰到、心生不滿,竟將阿嬤打成熊貓眼。地院刑事庭判阿公拘役30天,民事庭接著判阿公得賠阿嬤50萬元。
不過,關心這個案子的律師發現,原本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身障者或精障者不需提出中低收證明、資歷審查等,就可在首次接受偵訊時有法扶律師陪同。但這個案子當中,失智阿公沒有法扶律師幫忙、沒有家屬擔任他的輔佐人,他獨自應訊,並自白認罪。
這樣的自白,真的可採、毫無疑慮嗎?
台灣失智症協會今日舉辦年度失智症聯合學術研討會,會中談到司法人權。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鄭嘉欣舉了上述案例,「正常人怎麼會因為被背袋碰到,就把對方打成熊貓眼?」
她說,或許檢察官每天處理的案件量大,沒耐心傾聽被告動機、細問被告需不需要輔助人、需不需要法律扶助律師等,因此在刑事訴訟上,往往被告認了罪,就採簡易訴訟程序。
檢察官問失智阿公「你有沒有打阿嬤?」,他答「有」,檢察官再問「你為什麼打她?」,他答「因為我很生氣」。因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不需要開庭,連失智阿公都沒有看過一眼、只作書面審查就判刑。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間地院的家事法庭,前不久才認定這名阿公中度失智、裁定監護宣告,但本案法官仍然受理檢察官的簡易判決處刑」。
鄭嘉欣說,這並非單一個案,過去許多失智者在超商拿了東西沒付錢,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偷東西?」「有」「你偷什麼?」「茶裡王!」因為對答如流而不利訴訟結果。
失智者在司法過程中面臨的困境很多,如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若要請醫院作精神鑑定,司法要負擔的費用高昂,因此極少送鑑定;若當事人需要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家屬要負擔約兩萬元的鑑定費用,有的家庭因此卻步。
另外,失智者被詐騙財物,幾乎都要不回來。鄭嘉欣說,這是因為法官往往會要求舉證失智者沒有意識、精神錯亂,但鮮少醫師敢保證失智者在某年某月某日精神狀況如何、當時是否心神喪失。
監察院監委林雅鋒說,要提升失智者的司法人權,法界得對於失智症有更多認識,以上述阿公把阿嬤打成熊貓眼的案子來說,民事庭的法官就有注意到阿公罹患失智症,因此找了與阿公同住的兒子擔任訴訟特別代理人,這顯示執法者的人權意識,對於失智者的人權保障影響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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