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主法第14條另規定一類患者,病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也可拒絕維生等醫療處置。外界過去多認為漸凍人或罕病者可望納入,但在施行細則草案中並未寫明,而是採「滾動式修正」模式,衛福部將不定期開會,視民間提出的需求進行討論及審議。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民國104年底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在105年1月6日公布,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
民眾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為日後意外或重病狀況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醫療照顧及臨終相關意願決定。病主法將於108年1月6日上路,衛福部近日將預告施行細則草案,為新法上路暖身。
適用病主法的5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4類病患,另外就是其他經公告令病人痛苦難以忍受或當時醫療水準無法治癒的疾病。
根據病主法施行細則草案,末期病人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及永久植物人依外傷或非外傷造成,分別為超過6個月及超過3個月無恢復跡象者,另還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不可能恢復意識者。
極重度失智則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且符合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3分以上或是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Staging Test)達7分以上者。
上述疾病狀態的認定,都需經2名神經醫學或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就能預立醫療決定,當病人有上述幾種重病狀況且有預立醫療決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患者的醫療決定執行。但醫療機構或醫師也能依其專業或意願不執行。
病主法施行細則草案也明訂,醫療機構或醫師若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此外,病主法施行細則草案規定,預立醫療決定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的掃描電子檔,效力與預立醫療決定正本相同。
若意願人改變或要撤回預立醫療決定,可隨時申請更新註記。不過若意願人在緊急狀況下變更決定,來不及先完成變更程序者,醫療院所可先以病人的書面明示意見執行醫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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