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

『好死』與『死了好』間的無盡撕裂,誰是你六神的主?


生命很脆弱,卻又時常在我們絕望處,透露一絲曙光!近來有則新聞提到臺北醫學大學有個記者會,提及日本某個因車禍而長期重度昏迷四年的女子,沒想到因為「哆啦A夢」主題曲,竟讓她不僅甦醒,還能唱歌、進食……;還有個台灣妻子不停在植物人狀態的先生耳邊唱歌,先生因而甦醒的新聞!
這些令人感到生命的不可思議,想必家人與病人本身都在「好死」與「賴活」間,六神無主地掙扎過無數次吧?
最近立法院有委員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案,目前進入協商程序。想必絕多數人都會同意,如果要協助長期處於不可逆、昏迷狀態的病人或是植物人能夠尊嚴死,乃至於任何病人進入昏迷狀態的不予急救,最簡單又沒爭議的做法,應該是直接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擴大適用對象,都能達到目的,因為其簽署、見證、註記與撤回程序、病歷登載義務等,完全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同,但為什麼不這麼做呢?顯然,這部法案目的並非僅此,這也是憂慮人士擔心之所在。
這法主要想要將「非末期」或「非臨終」病人(除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持續植物人狀態外,另有重度或極重度失智/病人痛苦難以忍受、疾病難以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等二類病人)在無法自然死亡的狀態下,借助外力放棄某些治療或維生設施與照護,走向「臨終和死亡」,包含特定疾病的特定治療方式的拒絕(如化療或血液透析)、感染時不給予抗生素治療,特別是不給予人工餵養食物與水等,基於對生命權的抉擇,無可避免自然產生爭議。
人,當然有權利在能自主的時候,更積極地預立醫療指示以決定自己該如何走向死亡。追求尊嚴死,是每一個國家都應該為國民做的事,不是為了省錢或醫療資源,是為了人生最後一哩路的美好!我也尊崇並追求這種境界,也簽署了拒絕心肺復甦術(DNR)。今年10月10日的國際心理健康日,世界衛生組織將主題定為「Dignity in Mental Health」,但是我們知道,我們追求的更是「Dignity in all Health care」。
Dignity in all Health care!
如果是這樣,這部法案的疑慮是什麼呢?這些非末期病人究竟能不能順利的尊嚴死呢?
在趙可式博士、陳榮基院長等許多前輩的努力下,台灣追隨英國安寧之母桑德斯的腳步,自2000年起訂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我國促進病人善終與尊嚴死的里程碑!目前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人數約為29萬人,而103年進入健保安寧緩和醫療服務的末期病人約有3萬人左右。病人依該法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內容並註記於健保卡的選項,主要為疾病到了末期時,是否放棄心肺復甦術、撤除維生醫療設施而進入安寧緩和醫療等。
因此,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傳統的讓病人『等死』,而是希望藉由緩和醫療達到『好死』,即使這麼好的想法,因為民眾的觀念與道德情感的為難,醫病雙方都還需要很大的努力去推動和認同!
我國刑法中雖有生命絕對保護原則,然如果你因為想死而自殺,不罰;如果我們生病了,除了傳染病和部分嚴重精神病人外,不去醫院治療而在家安靜等待死亡、你想要絕食而死等,只要不涉級謀殺、加工自殺或被迫,國家也不會介入。因此前面提到,草案主要想要將非末期病人(特別是重度或極重度失智/病人痛苦難以忍受、疾病難以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等二種)在無法自然死亡的狀態下,借助外力(如果不需要外力,也不必送到醫院來)使病人放棄某些治療或維生設施與照護而進入死亡,如果國家法律允許外力撤除或禁止某些服務,類似一個加工自殺來協助一個人死亡或放棄某些治療而進入死亡,這個機制的討論的重要性不亞於安寧療護或其他任何法案! 
應該不會有人反對法案的精神和出發點,然其出發點為善,並不表示手段不足輕重,涉及生命權的棄守,其法律程序的正義與重要性自不待言,不能用訴諸道德情感來完成。
無效醫療的法律定義或公正確認機制?
首先是包含無效醫療或醫療的無效欠缺法律定義或公正確認機制,病人的『痛苦』也難以測量。有人說「如果把我救起來是植物人,為什麼要救我?」但是醫師又不是神,怎會知道病人救起來會不會是植物人?無效醫療與醫療的無效應該如何?如果明知為一個某些病人施予某些治療不會使其延長壽命或是恢復健康,是無效醫療?一個疾病以現今的醫療技術難以『治癒』,病人也不願意忍受痛苦,是屬於醫療的無效嗎?重度以上失智症的病人也並非是完全生活失能或是痛苦的,家人可能更痛苦。正因醫療的不可預測或風險,也因為醫療的判斷可能存在個別醫師的差異,或是病人與關係人的判斷可能有誤等,因此法律上應該要有程序機制去確認醫療的無效性或非必要,來降低醫病雙方的爭議,保障臨床醫師執行醫療指示不受責難!
病人自主意願與能力的確保機制?
其次,確保病人自主意願與能力的機制程序不足,包含病人預立醫療指示前如何進行醫療諮詢、誰要參加醫療諮詢(如醫療委任代理人、關係人等是否參加)、誰能提供醫療諮詢、要不要有心理諮商……等,病人了解病情、預後與治療的能力欠缺,或是醫護人員不知如何有效與病人溝通的論文多不勝數,我們一定都同意,即使是一個法律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如何確認其心智能力是否足以預立醫療意願書,不是因為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勢、家人照護的道德壓力、心理壓力、醫療知識或理解力的欠缺等,導致預立醫療指示能力不足或受到影響?有沒有病人因為國家不引進好的醫療產品,或自費能力不足等弱勢情境,導致治療無望、不想增加家人負擔,乾脆「死了好」?有沒有醫療委任代理人會因為財產繼承等利益衝突,而提早讓病人走向死亡?意願書需不需要有因應醫療科技日新月異的定期檢視機制呢?如果沒有這機制,以強烈手段明示不想活下去的自殺病人,救還是不救?與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的競合如何處理?
衝突處理與醫療處置的保障機制?
第三,欠缺衝突處理與醫療處置的保障機制,如醫學倫理委員會或法院審查的制度。生命如此珍貴,如果無效醫療或醫療的無效出現爭議、如果醫病雙方不一致時,醫師不願或無法執行病人預立的指示、如果醫療的情況已經改變且與病人的指示相左、醫療委任代理人是否為最佳利益人、當醫療委任代理人與家屬產生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有時候我們的意願或想法變來變去,在執行撤除相關維生設施與照護前,應該要有思考期,特別是非末期病人和非瀕死病人,在停止給予食物與水,又沒有安樂死的機制時,什麼樣的照護計劃才能達到『好死』的初衷,不會因為不給吃、又不給喝而痛苦的死去?
事實上,即使目前這法案通過,也只能服務將來可能成為植物人或是處於不可逆的昏迷狀態的人,但如果有了第三公正機制之後,反而還能夠協助現有已經是昏迷或是植物人狀態之人的家屬或關係人,經過申請確認,協助病人進入安寧緩和醫療的善終之路!
人人都想『好死』,不想「拖磨賴活」,醫師也不想和上帝搶人!但『好死』與『死了好』間無盡撕裂的痛苦,誰能是我和家人六神的主?國家能否有機制幫助我和家人做出相對不會後悔的決定?

日本的昏迷女子,在好死與賴活之間掙扎時,這次,賴活的那組贏了撒旦......醫學說不準的事,即使這樣的人是少數,人又怎麼能夠輕易的做決定呢?生命如果不是義務而是權利,那麼要放棄這權利的當下,我們值得更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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