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24

聯晚/政府高舉輕放 食安問題無解

2015-05-23 13:37:35 聯合晚報 聯合晚報午後熱評

最近幾年,塑化劑、毒澱粉、餿水油、黑心豆花、黑心致癌豆干、化學蜜餞等食品風暴,不少民眾罹患「食安恐慌症」。追根究柢,在於政府把關過於鬆散、業者貪圖追求更大利益、法院判決總不符合社會期待,才會讓業者有恃無恐,也讓消費者食安意識越來越消極。
過去團體訴訟判決結果,根本無法嚇阻廠商。大統劣質油案件,消費者透過台灣消保會提出的求償總額為3億3984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宣判,大統長基和高振利應連帶賠償消費者9105萬6384元,平均每人僅獲賠3萬元。雖創下國內團體訴訟案判賠最高的金額紀錄,但與社會期待仍有明顯落差。
又如塑化劑事件時,消基會曾代表數百位消費者提團體訴訟,求償24億,結果地院判決全體只獲得120萬元賠償,其中某家廠商的最低賠償金額,僅9元。
也就是說,食安事件雖都有消費者挺身而出參與團體訴訟,但因訴訟程序冗長、相關法令不完整,法院判賠結果都與民眾受到的傷害不成比例,久而久之,願意參與訴訟的人愈來愈少,等於變相鼓勵不肖廠商鋌而走險,國人更加食不安心。
食安地雷政府一次清不完,法院對於社會矚目的重大食安事件,理應本於消費正義做出合理判決,重懲危害消費者健康的業者。如果每次司法判決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再多的團體訴訟只是勞民傷財。
要讓民眾免於食安恐懼,除了政府強化第一線把關,後端的司法救濟管道更是第二道防線;國外消費糾紛,廠商動輒被判天價賠償,業者不敢以身試法。
反觀台灣,不但消費者民事求償屢屢受挫,另有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規定,衍生出刑法與行政法的競合矛盾,爆發食安問題時,不肖商人雖被判刑,但其不法得利卻仍得以保存,甚至逃掉行政罰鍰;業者只要服刑坐牢,又是一尾活龍,坐享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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