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24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度 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度
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第一類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 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4)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第二類
一般戶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適用對象
1.輪椅
4,167
2,917
3
1.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2.輪椅附件(如安全帶、桌板等)
833
583
3
3.輪椅防滑墊
2,500
1,750
3
1.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4.特製輪椅
15,000
10,500
2
1.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且無法維持坐姿平衡或嚴重變形,須躺翹功能或相關擺位系統方能坐起。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5.柺杖(不銹鋼製)
833
583
5
1.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10分或平地行走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15分者。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與建議行走輔具之種類及尺寸。
6.柺杖(鋁製)
417
292
3
7.助行器
1,250
875
5
8.助步車
3,000
2,100
5
9.爬梯機
80,000
56,000
10
1.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無法自行上下樓梯者。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與建議行走輔具之種類及尺寸。
10.轉位板(含移位墊及移位腰帶)
2,000
1,400
2
ADL)評估移位能力小於或等於10分或移位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15分者。
11.移位轉盤
2,000
1,400
2
ADL)評估移位能
力小於或等於10
分或移位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到
15分者。
12.翻身帶
3,000
2,100
2
ADL)評估移位能
力小於或等於10
分或移位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到
15分者。
13.移位機
16,667
11,667
10
1.ADL)評估移位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14.手動或電動床
8,333
5,833
5
1.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15.放大鏡
833
583
5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視力模糊影響閱讀能力者。
16.馬桶增高器(便盆椅)
1,000
700
3
ADL)評估如廁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或如廁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10分者。
17.沐浴椅凳
1,000
700
3
ADL)評估洗澡能力等於0分或洗澡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5分者。
18.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
10,000
7,000
3
1.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者,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19.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坐墊或特殊材質坐墊)


10,000
7,000
3
1.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2.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20.個人衛星定位器
10,000
7,000
2
1.   補助對象:年滿65(身心障礙者年滿50)經醫院診斷確有失智或領有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而有走失之虞者
2.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或功能之二年服務保用及產品保固
(一)AGPS之衛星定位。
(二)地點查詢服務。
(三)電池待機超過七十二小時。


21.飲食輔具:
含特殊刀、叉、湯匙、筷子、杯盤、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417
292
1
ADL)評估進食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或進食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10分者。
22.衣著輔具:含穿衣桿、穿鞋(襪)輔助器、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833
583
1
ADL)評估穿脫衣褲鞋襪能力小於或等於5分或穿脫衣褲鞋襪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10分者。
23.居家輔具:
含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瓶罐器、特製開關、電話撥號輔助產品等相關項目
667
467
1
1.ADL)評估食物烹調能力小於或等於2分或食物烹調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3分者。
2.經日常生活活動
能力(ADL)評估,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家務維持能力小於或等於3分或家務維持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4分者。
2)洗衣服能力小於或等於1分或洗衣服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2分者。
3)使用電話能力小於或等於2分或使用電話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3分者。



















項  目
第一類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 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4)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第三類
一般戶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適用對象
24.電話閃光震動器
1,667
1,167
10
1.檢附文件:
(1)由物理或職能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建議書。
(2)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需檢附屋主同意改善書證明、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滿16個月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公有房舍:需檢附主管單位同意書; 可證明住屋831231以前存在之文件: 如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空照片等)。
(3)施工前、後照片一份。
2.斜坡道及可攜帶斜坡板於同一裝設位置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25.門鈴閃光器
1,667
1,167
10
26.無線震動警示器
1,667
1,167
10
27.電話擴音器
1,667
1,167
10
28.門(加寬、折疊門、剔除門檻、拉門、自動門)
5,000
3,500
10
29.防滑措施
2,500
1,750
10
30.火警閃光警示器
1,667
1,167
3
31.扶手(單隻)
1,250
875
10
32.扶手(連續)
30,000
21,000
10
33.可攜帶斜坡板
3,333
2,333
10
34.斜坡道(限自有土地)
6,667
4,667
10
35.水龍頭(撥桿式或單閥式)
2,500
1,750
10
36.浴室改善工程(含水龍頭、扶手、防滑措施、門等)
16,667
11,667
10
37.特殊簡易洗槽
1,667
1,167
10
38.特殊簡易浴槽
4,167
2,917
10
39.廚房改善工程
16,667
11,667
10
備 註
一、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申請補助。但輔具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二、評估報告、輔具評估建議書:須為本府衛生局核發資格函前、後3個月內,由受過輔具專業訓練之合格專業物理、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開立,並加蓋職名章及所屬地區型以上醫院或單位之證明章。
三、 發票、收據:
1.購買日期:須為社會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後之日期(若於發文日前已購買者本
            局不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價格、蓋立免
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3. 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1)擇要譯註本國文;
( 2)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 
(3)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4.申請人於社會局核發核定函前進行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改善者,得不予補助。
四、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10年內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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