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8

病主法明年上路 預立醫療決定一定要完成這3步驟

2018-10-03 20:51聯合報 記者鄧桂芬╱即時報導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元月六日施行,衛福部正式發布細節及配套辦法,民眾預立醫療決定要完成三步驟,先接受照護諮商,再簽決定書,最後上傳檔案並註記於健保卡中。倘若臨床發生當下改變心意,原本要拒絕維生醫療卻不拒絕了,醫師則應以民眾的臨床決定為主。
衛福部公布「病主法施行細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揭示亞洲首部病主法將於明年正式施行。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病主法最大重點,是當民眾遇到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不可逆昏迷、及其他經公告的痛苦難耐疾病情形時,有自主選擇權,可拒絕或「在一段時間內」接受無效醫療,以獲善終。
石崇良說,病主法的施行細節則是要補足母法未周全之處,例如病人擁有知情權,任何醫療處置及手術的「同意」均應以病人為優先,若病人沒反對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才能以關係人的同意做決定。
而且,民眾預立醫療決定往往是還在健康的狀態下簽立,離執行時間可能還有一大段距離,除了有紙本檔案,另也會掃成電子檔,加註於健保IC卡,不管紙本或電子檔均具相同效力,避免執行上出現困難。
此外,病主法未闡明何為「不可逆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或「極重度失智」等診斷基準。石崇良說,均已明訂於施行細則,例如永久植物人有二臨床要件,一是外傷所致且逾半年無改善跡象,二為非外傷且逾3個月無改善等。
有醫師擔憂,若病人突然改變主意怎麼辦?石崇良說,萬一病人突然改變醫療決定,應以臨床決定為優先;但若事前同意接受維生醫療,但在臨床上突然決定拒絕,因攸關生命,會要求患者先變更預立醫療決定,醫師再執行。
倘若醫療機構的設備受限,或醫師不施行病人所預立醫療決定,醫師必須協助轉診,保障病人善終權利。
石崇良強調,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目的,是要執行安寧照護,但安寧緩和條例目前仍只適用於末期病人。簡單來說,目前正躺在床上的永久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患者,均不可撤除維生醫療,仍要落入「末期病人」條件才行。
石崇良呼籲,想獲得善終民眾,病主法明年上路後盡早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諮詢處所為各縣市指定的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以及擁有諮商團隊的醫療院所。
當然,預立醫療決定不限於門診進行。石崇良認為,醫護人員應在病人中風後或初期診斷失智後,但還保有清楚意識時,以「照會」方式宣導病主法,讓更多民眾能獲得善終。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明「病主法施行細則」。記者鄧桂芬/攝影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明「病主法施行細則」。記者鄧桂芬/攝影
預立醫療決定書。 記者鄧桂芬/翻攝
預立醫療決定書。 記者鄧桂芬/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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